韶市建字〔2014〕163号
市质安站,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市区在建工程:
为贯彻《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创建平安韶关的实施意见》(韶发[2012]32号),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强化建筑施工动态监管,大力治理施工扬尘,减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进一步提升和改善环境质量,我局决定在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简称“视频监控系统”)。现通知如下:
一、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在建工地实时监控
视频监控系统是由前端系统、传输系统和监控系统三部分组成,通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经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市住建局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专网,实现对建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录像。同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和工程形象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动态。
二、实施范围
市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现场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在建工地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单体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以市发改局或市规划局核准的面积为准);
(二)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的构筑物;
(三)工程造价超过5000万以上(含5000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市住建局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在建工程。
三、实施时间
市区在建项目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视频监控,新开工项目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项目(企业)均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从实施之日起未能完成主体结构层数50%的,在实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从实施之日起施工进度不足50%且离竣工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在实施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从实施之日起市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全面应实施视频监控。
四、安装要求
(一)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的技术标准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采用室外球型摄像机云台,支持CCD 23倍光学变焦,10倍数码变焦,水平分辨率达彩色540线、0.8LUX,黑白570线、0.1LUX,自动聚焦及自动光圈,具有3600无限位旋转,1800自动翻转,速度12度/秒,支持自动扫描、自动巡航、守望等功能。
(二)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1.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2个点;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点;
(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4个;
(4)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点;
对大型或复杂的施工项目,以及设置2个以上(含2个)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的施工项目,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应相应增加,每增加一个出入口增加一个监控点。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不少于3个点。
3.预拌混凝土企业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不得少于3个点,具体安装位置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确定。
(三)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尽量满足监控视野覆盖整个施工项目。每个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应对应设置视频监控点。
2.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按安装数量顺序应安装在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1个、施工现场平面450两对角点的较高点各1个和其他适宜安装的较高点。安装位置均应选取反映整个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有利位置,应基本能显示整个项目出入口处的人员、工程运输车辆洗车措施落实情况,应基本能显示重大危险源和工程主体的施工状况。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应基本能显示主要监控对象。
3.监控点应选择能够安装在施工过程中无需迁移的地点,以避免多次拆除和重新安装。
五、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费用
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网络租用费用列入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费用中,专款专用。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租赁费用参考标准:按合同约定的监控点数量确定单价,基准单价为每个监控点900元/月,每增加一个点,单价下浮一个档次(下浮10%),但单价最低不少于700元/月。如建设、施工企业已签订施工合同且合同价款未含视频监控系统费用的,由建设单位支付视频监控系统相关费用。
六、运营单位
鉴于技术条件的限定及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确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韶关分公司作为本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接入的第一批网络服务商。施工单位可以依据上述技术要求,委托网络服务商进行安装。
七、监督管理
(一) 按本通知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
2.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点安装合同。
(二) 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开工的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筑工程,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30日内,施工单位应委托网络服务商进行视频监控点安装,并到市质安站备案。不按时安装或拒绝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工地,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由市住建局责令停止施工并整改,市质安站检测中心暂停收样。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视频系统安装的技术要求及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工地开工前,必须安装至少一处能监控四分之三工地的监控点。其它视频监控点根据施工进度,由施工单位按视频监控布点方案和与网络服务商签订的视频监控点安装合同安装。
(四) 提供视频监控系统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必须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场相关单位必须加强对监控系统的保护,确保有效传输。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的,有关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原则上应在接到报障后24小时内修复完成。凡发现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市质安监站责令其整改,对拒不落实整改的,由市住建局责令停止施工并整改,市质安站检测中心暂停收样。
(五)需要拆除视频监控设备的,施工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到市质安站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市质安站通知运营商予以拆除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同时终止租赁合同。安装在建筑起重机械上的视频监控设备在起重机械拆除前,可凭起重机械拆除告知登记表向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视频监控设备的注销手续。塔式起重机等顶升式起重设备需在设备降至地面后方可拆除视频监控设备,其他视频监控设备在工程完工后方可拆除。
(六)市住建局、市质安站利用视频装置对在建工地及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现场进行远程监控,如无特殊情况。不对其他部门开放,在保证市住建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控制权的前提下,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监控中心登记后可使用视频监控装置;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企业需要使用存储的视频信息,应到监控中心登记。
附件:韶关移动“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业务使用协议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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